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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2010学年度兰陵幼儿园教职工考核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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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教职工年度考核是幼儿园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全面实施聘任(用)制的基础和前提,对于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引导、激励教职工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断提升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倡导积极进取的敬业精神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就我园教职工学年度考核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考核工作指导思想与工作原则
指导思想:围绕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总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依据,改进考核手段,创新考核办法,通过科学的绩效考核管理,进一步提升教师队伍的师德素养和专业水平,建设一支让人民满意的教师队伍。
工作原则: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学校考核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考核与奖惩挂钩的原则。
二、考核对象与说明
(一)考核对象
本园在编在岗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工勤人员。
(二)说明
1.当年因病(工伤除外)、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教职工不参加考核。
2.新录用的教职工在试用期内,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转正定级的依据。
3.局属单位间借调在半年以上(含满半年)的,由借入单位考核,不满半年的由原单位考核。
4.凡本学年度在本单位工作不满半年调出系统的人员,由本单位提供相关材料,由调入单位考核;本学年度由外系统调入人员满半年的,参加所在单位考核。
5.受处分人员的年度考核,按照常组通〔2007〕16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
三、考核内容与标准
对教职员工的考核,要根据签定的聘用合同,围绕其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以履行职责和完成工作目标任务情况为主要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具体要求见考核登记表,考核登记表见附件一)。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考核内容与标准作进一步细化。
四、考核办法
考核办法总体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采取平时每月考核实绩、常规评比成绩与个人教育教学(含论文)参赛成绩相结合的考核办法,其中每月师德师风表现占30%,每月保教考核占考核的30%,保教常规评比成绩占10%,安全工作占30%,个人教育教学(含论文获奖发表、基本功比赛获奖等)参赛成绩另行奖励10%,幼儿美术作品获奖不含其中,另行奖励。
五、考核程序和相关事项
(一)考核程序
1、修订本园学年度教职工考核方案,核定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及行政奖励名额,并在幼儿园网站公布。
2、考核方案报局人事科备案,同时核准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及行政奖励名额。
3、成立幼儿园学年度考核领导小组。
4、召开全园学年度教职工考核工作会议。
5、被考核者撰写个人总结、填写考核表并打出自评分,在年级组进行述职交流。
6、保教部门负责人结合平时考核情况,在群众评议基础上,提出评鉴意见并负责打出考评分。
7、考核小组全面分析优秀等次候选人的综合考核情况及部门负责人评鉴意见,写出考核意见,提出考核优秀及行政奖励建议名单。
8、行政办公会议讨论,确认考核结果和考核等次。对确定为“优秀”等次和行政奖励人员名单在校内进行公示,同时公示其本年度主要工作业绩,公示一周无异议后予以上报。
9、考核结果的反馈和利用。通过书面通知或个别谈话形式向本人反馈考核结果,尤其对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及以下的人员,单位党政负责人要对其实行诫勉谈话。
10、考核结束后,严格按管理权限报批。优秀、不合格等次须区教育文体局人事科审核,批准后,按照规定执行考核结果使用。
11、书面形式反馈给被考核者。
12、考核结果存入被考核者个人档案。
(二)考核时间安排
6月21日组织全体教职工召开学年度考核工作会议,被考核者撰写个人学年度总结。
6月22日修订幼儿园学年度教职工考核意见,并在幼儿园网站上公布。
6月25日前年级、部门内进行述职、推荐优秀人员。
6月25日前,将已修订的学年度考核工作方案与填报好的《2009—2010学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名额审核表》(见附件一),报局人事科核准后组织实施。
6月28日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被推荐的优秀人员进行述职,支撑材料进行展示;保教部门负责人评分;考核小组综合评定;行政办公会议确定并提出推荐名单;公示优秀人员学年度的主要业绩,公示一周无异议后予以上报。
(三)考核材料上交
7月5日前将以下材料报局人事科审核备案:
(1)《2009—2010学年度考核结果统计表》三份(见附件二)
(2)《天宁区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结果审核名册》三份(见附件三)
(3)《 年度行政奖励审批表》一份(见附件四)
(4)《常州市中小学校教师年度考核登记表》一份(见附件五)
(5)《常州市学校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一份(见附件六)
六、考核等次和比例
(一)考核等次
1、考核等次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2、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思想政治素质高,师德评价好;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工作实绩突出;清正廉洁。
3、确定为合格等次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思想政治素质较高,师德评价较好;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能完成本职工作;廉洁自律。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思想政治素质一般,师德评价一般;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工作责任心较差,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思想政治素质较差,师德评价较差;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二)考核比例
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根据德、能、勤、绩的表现,实事求是地评定优秀等次。2009—2010学年度优秀等次比例不得超过参加考核人数的15%即2人。总优秀比例取整数,小数点后的数字去除。
优秀等次人员应在不同职务层次人员中合理确定。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三个月的教职员工,一般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七、几类特殊对象的考核办法
(一)凡属下列对象的人员学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
1、学年度内病假、事假累计6个月及以上的人员;
2、外地区调入或新聘任(用)累计工作不足6个月的人员;
3、受行政记过、记大过、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处分,年度内未解除处分的;当年受党(团)内严重警告,撤消党(团)内职务处分的;受留党(团)察看、开除党(团)籍处分未满两年的人员(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除外);
4、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管制、拘役或受劳动教养期满后,工作未满6个月的人员;
5、对德、能、勤、绩表现较差,不能履行所聘职务岗位职责的人员,党、政、工负责人应对其进行集体谈话并以书面形式予以告诫,期限为3-6个月。告诫期限满,有明显改进的,学年度考核可定为合格或基本合格等次。学年度考核时如告诫期未满,暂缓确定考核等次。
(二)凡属下列对象的人员师德考核直接进入不合格:
1、学年无故旷工课累计达五天以上者;
2、违背园内规定从事第二职业,严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者;
3、向家长、幼儿索要财物或违反教育法规搞有偿家教,在师生和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者;
4、歧视幼儿,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造成一定后果者;
5、参与赌博活动,屡教不改者;
6、在园内和教师、幼儿中从事传教、封建迷信活动者;
(三)凡属下列对象的人员考核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1、学年度内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者;
2、连续两年考核受告诫暂缓确定等次者;
3、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考核的人员。
八、考核结果的使用
1.考核结果与聘任(用)相结合
学年度考核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人员有续聘的资格,学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人员,可对其试聘或缓聘,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区人事部门有关规定予以解聘。
2.考核结果与行政奖励结合
对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应予以嘉奖;连续三年(2007、2008、2009学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记三等功。对于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等次的人员,平时工作成绩显著的,也可给予嘉奖,比例控制在本单位参加年度考核总人数的5%以内。
九、组织领导
重视和加强对学年度考核工作的领导,把考核工作作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行风建设的重要抓手。成立专门的考核小组,具体负责实施本单位的年度考核工作,考核小组由本单位负责人、保教部门负责人、行政人员、党员代表、教师代表等组成。
2010年6月22日修订

